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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1號
上 訴 人 胡尹寧
被 上訴人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21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5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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