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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 告 鍾珮玟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黃銘章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被 告 吳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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