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859,2018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簡士凱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龔峯岑(原名龔淯仁)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1 建號「3453」之記載,應更正為「104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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