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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侯葉玉娟
被 告 葉得偉
葉建志
葉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3日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自明。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正本業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上訴人親簽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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