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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潘邱夜好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潘文周
潘榮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 人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楊潘美玉
潘美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潘美珠
潘榮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就本件當庭整理之被繼承人遺產等不爭執事項之內容數額及原告之聲明第2項部分尚有未盡未明之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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