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亞糖
林錦源
林郡傑
林稚晨
前列林亞糖、林錦源、林郡傑、林稚晨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林梓安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重訴3號請求返還資產事件訴訟中所查扣之物品是為本件遺產,攸關被告是否尚保管系爭遺產及原告主張該案查扣之現金及為被告所代管領系爭遺產之證據方法是否可採。
經本院於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然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遺產之範圍為被告為被繼承人林蔡月娥所有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1至6樓及地下1樓代收之租金及林秀圳於85至95年間交給被告保管林蔡月娥之存款2000餘萬元,扣案之存款與本件遺產相關連性甚微,惟非必然為本件先決問題,而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