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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 上訴人 佳速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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