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陳麗英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呂吉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所載「劉富貴」、「馮世儒」及其等住所地址,暨「前三人共同」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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