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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原 告 陳筱鎔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劉忠仁
劉宇傑
蔡碧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卅一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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