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國字第1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王心吟
被 告 吳龍君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常得
辜美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玄雲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雅琳
被 告 陳蒨蓉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宏
阮氏恆
被 告 黃子芩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朝隆
被 告 廖材旭
兼法定代理
人 周予晴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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