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他,16,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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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16號
原 告 林明財
上列原告就被告王月嬌、林洳萱(原名林娟誼)、陳怡伶提起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
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林明財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

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

二、經查,兩造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2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本件原告於103 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起訴時原訴之聲明係:①請求撤銷被告林洳萱、陳怡伶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169 )及其上同段8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0 年8 月1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②被告林洳萱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見本院卷第3 頁)。

嗣於本院103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2 項訴之聲明:①被告王月嬌應給付原告160 萬元,及自補正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②被告陳怡伶應將系爭房地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樹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日期為100 年8 月16日,收件字號為樹資字第156160、156170號)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洳萱所有。

再於本院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請求給付之聲明部分變更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經准予訴之變更追加,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除就103 年3 月14日本院以103 年度補字第743 號核定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926 元【計算式:80.88 平方公尺(建物總面積)×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87,598元=7,084,926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就原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084,926 元,嗣原告追加訴之聲明1,600,000 元,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8,684,926 元【計算式:7,084,926 元+1,600,000 元=8,684,926元】,第一審裁判費為87,031元;

嗣原告就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撤回部分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王月嬌應給付上訴人160 萬元,是本件原告於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0 萬元,嗣原告就第二審敗訴部分不服,就敗訴部分即160 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是以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均為25,260元。

又第一審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將原告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裁定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故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7,551 元【計算式:87,031元+25,260元+25,260元=137,55 1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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