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2192,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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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92號
債 權 人 煌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京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文紫祥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文紫祥宮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十日內補正其登記資料,債權人於105 年9 月14日具狀陳報稱因向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查詢結果,並無登記資料,須待另行提起之刑事告訴程序終結後,方能釋明之,惟支付命令屬督促程序,具簡速裁判之性質,聲請人既未能於上開期間內釋明北文紫祥宮之組織形態,是否具獨立法人格而有當事人能力,則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就北文紫祥宮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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