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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淑麗
一、債務人陳淑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訴外人賴怡婷於民國95年間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淑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6萬7,672 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 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即訴外人賴怡婷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萬9,254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淑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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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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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淑麗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9254│ │3月01日起 │ │六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淑麗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254│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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