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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王義傑
債 務 人 吳勁翼
債 務 人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雅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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