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
債 權 人 BSM INVESTMENTS,INC(BSM投資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uce S. Moio
代 理 人 廖建台律師
債 務 人 陳連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