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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吳德諒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72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601,091元之19.99%,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588,818元之45.3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69,51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19,744元後,僅餘49,77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20,000元。
另參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任職於吉㠙企業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30,800元,並有本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且核與聲請人以前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明顯降低之情形,故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蘆洲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0,800元(包含膳食費6,000元、房屋租金5,000元、水電瓦斯費1,175元、電話費644元、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981元及扶養父母及一名就學中之子女扶養費共6,000元)。
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然經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及現今社會之消費物價與經濟狀況等因素;
再輔以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聲請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同時亦應令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得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並保留適度之財務彈性與聲請人,以利聲請人得順利履行更生方案,故認聲請人所列之上開各項必要支出上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0,8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0,800元後,尚餘之10,00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
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720,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6月23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08%
每期清償金額:408元
(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52%
每期清償金額:452元
(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7%
每期清償金額:187元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06%
每期清償金額:1,006元
(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69%
每期清償金額:369元
(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0.20%
每期清償金額:2,020元
(7)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73%
每期清償金額:373元
(8)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69%
每期清償金額:269元
(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76%
每期清償金額:1,776元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3.71%
每期清償金額:2,371元
(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42%
每期清償金額:542元
(12)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0.42%
每期清償金額:42元
(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4%
每期清償金額:184元
(以上各期總數均含尾差1元,請各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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