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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巫宜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除有郵局、上海商銀、永豐銀行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69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及所附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等附卷可佐。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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