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上訴人 曾麗珍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