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854,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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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來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佩如
訴訟代理人 廖本聰
沈志成律師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林傳鑫
林慶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鴻君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連嘉
被 告 廖陳淑貞
蔡景明
陳紿琪
黃雅君(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政雄(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曉萍(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薰瑩(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瓊慧(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秀桃(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宇婕(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戴佩渝
被 告 林誠霖
林劉九妹(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元珍(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崇棠(即林亮之繼承人)
孫林阿節(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育瑛(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秋梅(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梅英(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嘉郁(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文棠(即林亮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鴻君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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