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860,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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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淇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45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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