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194,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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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麒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秀洙
被 告 川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鄒秀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鄒秀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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