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429,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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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倩茹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伊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2429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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