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6號
上 訴 人 魏蘭花
羅少琪(原名羅采薇)
被 上訴人 黃陳淑霞
黃昱芳(原名黃淑專)
黃清貴
游淑慧
顏美涼
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1,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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