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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與被上訴人許玉鳳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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