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509,2017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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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殷志隆
被 上訴人 王祐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7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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