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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61號
上 訴 人 洪雪芳
被 上訴人 洪長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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