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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6號
上 訴 人 林志清
被 上訴人 曹阿煌
上列當事人因105年訴字第268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參仟壹佰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5.3平方公尺×105年土地公告現值127,000元=1,943,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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