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陳宥蓁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張玉賢
立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林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362 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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