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869,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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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答詢表4 紙等件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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