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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純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言中行企業有限公司、楊步昌、楊永言(原名楊允言)因105 年度訴字第292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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