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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海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惠君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20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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