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莊富纖
訴訟代理人 阮元君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張世航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炎蒼
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時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德發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世航訴訟代理人林明忠律師、王寶蒞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世航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世航訴訟代理人林明忠律師於判決前已解除委任,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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