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更一,15,2017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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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輝雄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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