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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鄭智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簡瑜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鄧啟宏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鄧啟宏律師本為被告鄭智銘之訴訟代理人,業於民國107年2 月14日以民事解除委任狀陳報其與被告解除委任關係。
是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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