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639,2018030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祺禎
黃祺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義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639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2,717 元(計算式:41,000元/ ㎡×562.15㎡×1/3=7,682,7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5,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