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662,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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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鳳榛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種義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阮氏伶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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