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重訴,705,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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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被上 訴 人 GBJ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鍾 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05 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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