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張清培
被 告 張敏如
被 告 張敏華
被 告 張兆祺
被 告 張兆良
被 告 呂文吉
被 告 呂文弘
被 告 呂文貴
被 告 周呂寶蓮
被 告 呂賓田
被 告 呂顏秀女
被 告 呂漢明
被 告 沈丁福
被 告 沈富生
被 告 呂芳琳
被 告 呂學聰
被 告 呂坤同
被 告 呂坤源
被 告 呂禮儀
被 告 呂忠融
被 告 呂春長
被 告 呂進福
被 告 呂世忠
被 告 呂秉豐
被 告 林呂桃
被 告 呂幼
被 告 呂永騰
被 告 呂秉祥
被 告 呂慧娟
被 告 呂春茂
被 告 呂周麗卿
被 告 呂偉榤
被 告 呂靜文
被 告 呂年豐
被 告 林呂雪娥
被 告 呂政哲
被 告 呂秋爐
被 告 呂水欽
被 告 呂理煌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 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呂理雄
被 告 呂榮助
被 告 呂正鏗
被 告 黃呂阿伴
被 告 呂財清
被 告 呂聰明
被 告 呂義信
被 告 呂阿發
被 告 張貴銘
被 告 張鳳麟
被 告 呂美惠
被 告 高樹傑
被 告 呂炳川
被 告 呂炳州
被 告 劉炳發
訴訟代理人 許明月
被 告 楊永成
被 告 楊永豐
被 告 蕭清海
被 告 許月珍
被 告 羅金仁
被 告 羅佶星
被 告 羅佶程
被 告 陳宗達
被 告 謝馥禧
被 告 王文佐
被 告 呂春永
被 告 呂學昇
被 告 呂嵐茵
被 告 呂郁雯
被 告 呂子暘
被 告 陳錦泉
被 告 呂學義
被 告 呂錦塘
被 告 呂宗哲
法定代理人 劉千菁
被 告 劉千菁
被 告 王宗倢(ADAM LU WANG)
特別代理人 劉千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6 年7 月18日宣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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