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事聲,97,2017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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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97號
聲 明 人 李永恒
相 對 人 林祥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4月30日所為106 年度事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此裁定於106 年6 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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