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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饒秋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佑全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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