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
債 權 人 昇陽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遐
債 務 人 鄭秀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號9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