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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周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零叁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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