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蔡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貳佰陸拾叁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萬柒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違約第一期計付叁佰元,第二期計付肆佰元,第三期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