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247,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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