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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
債 權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伯樂
債 務 人 開璽工程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廖陳麗金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開璽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開璽工程有限公司經查已於民國106 年1 月30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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