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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哲文於民國101 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8 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4日止累計414,282 元未給付,其中401,924 元為本金;
11,074元為利息;
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哲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10日止累計34,468元未給付,其中31,866元為消費款;
2,102 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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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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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哲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401924│ │4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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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盧哲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866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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