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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林紳富即林俊成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羅清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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