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827,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曾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個月者,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個月者,收取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者,收取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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