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83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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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李燦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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