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債 權 人 暐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宗
債 務 人 許培榮即泰都養身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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